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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能源法》第六章法律责任释义
来源:中国政府网 时间:2008/8/7 3:07:11 用手机浏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机关的法律责任

  按照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审批或者核准项目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在本款中,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机关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即在单位违法行为中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包括违法行为的决策人,事后对单位违法行为予以认可和支持的领导人员,由于疏于管理或放任,因而对单位违法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领导人员,以及其他实施违法行为的人员。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违反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法律责任

  在本款中,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对于正在建设中的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应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对于以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应当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的限期内改造。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应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六十九条  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为使消费者获得节能产品的真实信息,保证消费者购买真正的节能产品,本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禁止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由于产品质量法已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本条作了衔接性规定。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条  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一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违反本法规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应当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指的是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淘汰目录中所列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首先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即停止使用应予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工艺。其次,对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应予没收。对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其中,责令停业整顿是指强调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整顿,并将应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予以更新。责令关闭是指强制违法行为人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不能直接做出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的决定,只有权提出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的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七十二条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单位产品耗能限额,是按照产品的计量单位计算,每一计量单位产品所分摊的综合能源消耗量或某一主要能源品种的消耗量不得超过的最大数额。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是指依照本法规定,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由于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都是经济建设不可或缺的和重要产品,如果超能耗限额标准生产,必将导致严重的能源浪费。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能源效率标识,是指附在用能产品或者其包装物上,表示产品能源效率等级等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标识。实行能源效率标识制度,可以为消费者的购买决策提供必要的信息,使消费者能够对不同品牌产品的能耗性能进行比较,引导和帮助消费者选择高效节能产品,从而促进产品能效的提高和节能技术进步。违反本法有关能源效率标识管理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对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的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未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共同授权的机构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能源效率标识是指编造不真实的能源效率标识信息;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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