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发布节能技术政策大纲,指导节能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节能技术研究开发作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点领域,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节能技术应用研究,制定节能标准,开发节能共性和关键技术,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
政府科技投入是指政府为扶持和推动科技进步而作出的财政支出,包括对各项科技活动的资金支持、对培养科技人才的资金支持、对培养科技人才的资金支持、对开展各项科技活动所需设备的资金支持等政府的科技投入应当更多地用于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以更有利于节能技术的进步。
政府科技投入对节能技术的进步,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科研单位和企业对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也是促进节能技术进步、实现节约能源目标的重要力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各种方式,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对节能技术如何应用到实际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和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进行研究;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制定有关节能的各种标准;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发不同行业、不同企业或者不同设备等的节能共性技术;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发对节能至关重要的关键技术;促进新节能技术的创造性研究和开发;促进节能技术的应用与推广等。
第五十八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节能技术、节能产品的推广目录,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先进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节能科研项目、节能示范项目、重点节能工程。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加强农业和农村节能工作,增加对农业和农村节能技术、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的资金投入。农业、科技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推广在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储运等方面应用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鼓励更新和淘汰高耗能的农业机械和渔业船舶。 国家鼓励、支持在农村大力发展沼气,推广生物质能、太阳能和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按照科学规划、有序开发的原则发展小型水力发电,推广节能型的农村住宅和炉灶等,鼓励利用非耕地种植能源植物,大力发展薪炭林等能源林。
根据本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推进农业和农村节能技术进步工作的原则是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即应当根据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采取当地适宜的办法;不应局限于某一单一能源,而应当利用薪柴、秸秆、沼气、太阳能、柴油等多种能源,使各种能源之间互相补充;应当对各种能源进行全面、充分、合理的应用;应当重视并追求效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推进农业和农村节能技术进步,加强农业和农村的节能工作,就应当增加有关的资金投入,用更多的财政资金来推广应用于农业和农村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
目前,我国农村生产领域的用能主要是农业机械和渔业船舶。为推进农村生产领域的节能技术进步,本条规定了农业、科技等有关部门推广农村生产领域节能的方法,即支持、推广在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储运等方面应用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鼓励更新和淘汰高耗能的农业机械和渔业船舶。
考虑到我国农村能源商品化率不高,本条对国家在农村发展各种能源和节能技术作了规定,即国家鼓励、支持在农村大力发展沼气,推广生物质能、太阳能、和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按照科学规划、有序开发的原则发展小型水力发电,推广节能型的农村住宅和炉灶等,鼓励利用非耕地种植能源植物,大力发展薪炭林等能源林。根据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生物质能是指利用自然界的植物、粪便以及城乡有机废物转化成的能源;能源植物,是指用以提供能源原料的草本和木本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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