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部分省市对余热余压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自备电厂并网或上网,收取1分到3分不等的并网费,经过记者了解,对自备电厂进行征收系统备用费、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国家有相关政策规定。
200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以发改电〔2004〕159号文件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差别电价及自备电厂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与电网连接的所有企业自备电厂(含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电厂)均应向接网的电网公司支付系统备用费。该文件作为目前各省进行自备电厂收费的政策依据。
通知规定,系统备用费标准按合理补偿成本的原则确定,可参照所在省电网现行大工业销售电价中基本电价水平(按变压器容量计收标准)确定,也可按自备电厂与电网已协商一致的水平确定。系统备用费按并网协议中约定的电网所能提供的备用容量交纳;对没有约定备用容量的,按企业变压器容量或最大需量扣减电网向其供电的平均负荷确定。具体水平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以上原则制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从目前各省市对该文件的实施情况来看,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征收标准基本控制在每千瓦时1.5分钱以内。内蒙古自治区对资源综合利用(如利用余热、余压或煤矸石发电等)和热电联产自备电厂征收的系统备用费为2分/千瓦时。
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90号)、《财政部关于征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7号)。企业自备电厂将要交纳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虽然各地征收比例不同,但这笔费用成为企业一笔不小的开支。
据了解,自备电厂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江苏征收标准为1.491分/千瓦时,河北对自备电厂已经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征收标准为0.7分/千瓦时,未取得的征收标准为2.15分/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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