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价格政策来自于各省市物价局,适用于余热利用等资源综合利用电厂,不适用于垃圾发电、生物质发电、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等,价格仅供参考,实际电价以各物价局公布的现行电价为准:
广东:0.4716元/千瓦时
政策依据:《关于调整上网电价进一步规范上网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4〕264号)
山东:0.46元/千瓦时
政策依据:《关于调整我省电价的通知》(鲁价格发〔2011〕97号、鲁价格发〔2011〕201号)等文件规定
江苏:0.455分/千瓦时
政策依据:《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工〔2011〕358号)
山西:0.3447分/千瓦时
政策依据:《关于适当调整我省部分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商字[2011]425号)
河北:0.39元/千瓦时(全部上网),0.3394元/千瓦时(自备电厂先上网再回购)
政策依据:《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全省部分地方电厂电价的通知》(冀价管〔2008〕86号)。自备电厂的上网电价暂按冀北地区现行燃煤发电机组脱硫标杆价的80%确定,自备电厂取得省发改委出具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回购电价由上网电价、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7分以及系统备用费1.5分构成,即每千瓦时0.3614元,未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回购电价每千瓦时0.37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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