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节 能 标 准
7.1.1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应以照明功率密度(LPD)作为照明节能的评价指标。 7.1.2 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7.1.2的规定。
表7.1.2 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明功率密度值
注:
1 本表仅适用于高压钠灯,当采用金属卤化物灯时,应将表中对应的LPD值乘以1.3。 2 本表仅适用于设置连续照明的常规路段。 3 设计计算照度高于标准值时,LPD值不得相应增加。
7.2 节 能 措 施
7.2.1 应按本标准第3章有关条款的规定,合理选定照明标准值。 7.2.2 进行照明设计时,应提出多种符合照明标准要求的设计方案,进行综合技术经济分析比较,从中选出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又节约能源的最佳方案。 7.2.3 照明器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光源及镇流器的性能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能效标准规定的节能评价值要求; 2 选择灯具时,在满足灯具相关标准以及光强分布和眩光限制要求的前提下,常规道路照明灯具效率不得低于70%;泛光灯效率不得低于65%。 7.2.4 气体放电灯线路的功率因数不应小于0.85。 7.2.5 除居住区和少数有特殊要求的道路以外,在深夜宜选择下列措施降低路面亮度(照度): 1 采用双光源灯具,深夜时关闭一只光源; 2 采用能在深夜自动降低光源功率的装置; 3 关闭不超过半数的灯具,但不得关闭沿道路纵向相邻的两盏灯具。 7.2.6 应选择合理的控制方式,并应采用可靠度高和一致性好的控制设备。 7.2.7 应制定维护计划,宜定期进行灯具清扫、光源更换及其他设施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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