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1日开始,本市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和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以及其他年耗能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都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并取得节能审查批准意见。
昨天,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建委制订的《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印发,《办法》指出,对于上述项目,都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并取得节能审查批准意见,对未按规定取得节能审查批准意见和未按规定提交节能登记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