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8日,云南省昆明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继续审议了《昆明市节约能源条例(草案)》。
在建筑节能管理方面,该条例建议,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建筑节能规范要求,确定建筑物的用能及节能标准。未达到地方建筑节能标准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对已经开工建设的,将责令停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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