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并通过了《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
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未经节能评估和审查或经审查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批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修订后的山西省节能条例,将强化对这些重点用能单位的管理,在充实,细化节能激励措施的同时,加大了处罚力度,明确了法律责任。
工业企业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对超限额产品生产用电实行惩罚性电价,并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未达治理要求的,经相应程序,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
健全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进一步从源头上遏制不合理的能耗增长。未经评估和审查或审查不符合标准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此外,商场,宾馆酒店等大型公共建筑内,空调温度设置不符合规定的(夏季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得高于20摄氏度),要限期改正,否则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修订后的《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将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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