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LED 照明产品供货企业要求
(一)LED 照明产品生产企业投标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制造企业,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经营范围中需包含 LED 照明产品制造;
2.注册资金不低于 5000(含)万元,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60%;
3.企业信用与财务状况良好,近 2 年无违法行为和不良诚信记 录;
4.有较强的研发能力,并已获得一定的研发成果,有相应的检测仪器和设备,生产工艺和产品在行业中具有先进性; 5.从事 LED 照明产品生产原则上不低于三年,有一年以上成功应用案例;
6.产品符合《半导体照明产品技术要求(2010 版)》,并提供 国家级电光源检测机构出具的 LED 照明产品检测报告;
7.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履行约定的质量承诺。
(二)LED 照明产品生产企业供货及服务要求
入围的 LED 照明产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与示范项目实施单位 签订的协议,提供相应的产品及服务。
五、相关政策
1.示范项目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组织实施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国家有关合同能源管理的优惠政策。
2.示范项目可根据有关程序,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资金补助。
六、奖惩机制
(一)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共同颁发国家 LED 照明产品应用示范项目证书和标牌, 并予以公示。项目实施结果优秀的,将推荐参加中国人居环境范例 奖的评选。
(二)具有下列情形的项目,取消示范资格:
1.达不到国家相关技术要求和项目设计要求的;
2.任务下达一年内未组织实施的;
3.任务实施两年内未申请验收的。
(三)实施企业产品质量达不到企业在投标时承诺的技术指标 和服务的,或不满足道路、隧道、商业建筑等照明标准要求的,取 消其供货及入围资格,并予以通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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