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福建省泉州市经信委获悉,为促进泉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日前,泉州市节能办印发《泉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节能审查意见是重要依据
《办法》适用于泉州市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根据《办法》,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办法》规定了节能审查的职责和范围。其中,市节能办设在市经信委,是全市节能工作的综合协调机构。市、县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经信、发改部门为所辖行政区域的节能审查机关,各自根据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权限开展审查工作。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职责权限,按照项目能源消费量和项目管理权限确定。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类型,须由省发改委审批、核准或备案的,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足5000吨标准煤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市发改委负责;须由省经信委审批、核准或备案的,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足5000吨标准煤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市经信委负责。
由市发改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市发改委负责;由市经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市经信委负责。
由县发改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含)到5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市发改委负责;由县经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含)到5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市经信委负责。
由县发改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含)到3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县发改部门负责;由县经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含)到3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县经信部门负责。
项目节能审查纳入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办法》明确,需要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节能报告。节能报告内容应包括,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项目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耗情况分析,能源消耗影响评价等。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建设单位报送的项目节能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节能专业技术机构进行评审;节能专业技术机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节能审查机关应依据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等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同时,《办法》规定,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内容、用能工艺、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规定水平10%(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达20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为5%)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值得一提的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追溯、可监督。
违法违规信息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开
在监督管理方面,《办法》明确,对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主管部门(节能办)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及未改造到位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主管部门(节能办)报请本级政府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值得关注的是,节能主管部门(节能办)和节能审查机关对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泉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泉州”等网站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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