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煤炭经济平稳运行,推动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2012年以来,我国煤炭供需形势发生变化,出现了煤炭产量下降、库存居高不下、价格大幅下跌、企业利润下滑、应收账款增加等新情况、新问题,企业经营困难,煤炭经济平稳运行风险加大。
针对我国煤炭行业结构性产能过剩的实际,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意见》提出了四项针对性措施:
一是控制增量。停止核准新建30万吨/年以下煤矿、90万吨/年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煤矿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厉查处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等违规行为。
二是优化存量。从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入手,逐步淘汰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重点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加快关闭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隐患严重的煤矿。
三是抑制超能力生产。煤炭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核准的煤矿建设规模和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建立煤矿产能登记及公告制度,提高超能力生产处罚标准,加大处罚力度,定期公布处罚结果。
四是加快结构调整。有效整合资源,鼓励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以大型企业为主体,在大型煤炭基地内有序建设大型现代化煤矿,促进煤炭集约化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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