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电监会发布《电力调度机构信息报送与披露办法》,加强电力调度监管,规范电力调度机构的信息报送与披露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该办法根据《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和《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电监会要求电力调度机构按该办法,遵照真实、及时、完整、透明的原则报送与披露信息。
《办法》规定,电力调度机构应按年、按月事前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管辖范围内调度信息,包括电力平衡计划(预计最高负荷,跨地区联络线送受电力等),电量平衡计划(预计用电量、辖区内机组发电量等),设备检修计划,设备投产和退役计划,电网阻塞情况、原因及措施等。此外,还应事后报送设备投产和退役,总装机容量,电力、电量平衡,发电设备利用,需求侧管理,设备检修,以及主要输电线路最大潮流、平均潮流情况等调度信息。
《办法》明确,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向国家电监会报送信息,国家电网公司所属区域、省级电力调度机构分别向所在区域电监局和省(市、区)电监办报送信息。电力调度机构通过正式公文方式报送相关信息,每年3月20日前上报上年事后信息和本年事前信息,每月8日前上报上月事后信息和本月事前信息。
关于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电力调度机构应事前向发电企业每日披露辖区内调度信息,包括次日全网负荷预测、全网发电预测、各电厂发电计划、关键输电断面预测、省际联络线预测等情况;事后披露上日全网负荷、全网发电、各电厂发电量、关键输电断面、省际联络线等情况。电力调度机构应通过电力生产调度系统,每年3月底之前披露上年事后信息和本年事前信息,每月15日前披露上月事后信息和本月事前信息,每日9时前披露上日事后信息和本日事前信息。
电力监管机构将对信息报送与披露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发布专项监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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