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十七大提出“要完善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和政策,加快形成可持续发展体制机制”和十一届人大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开发和推广节约、替代、循环利用资源和治理污染的先进适用技术,大力发展节能产业和环保产业”的重要精神,逐步实现国家节约能源法第55条规定“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接受节能培训”的法律责任要求,深入实施人才强国,大力培养、积极引进和合理使用各类人才,高层次、高技能人才的发展战略,中国国家外国专家局与德国国家能源署签署了中德联合培养能源管理人才合作协议书。中国国家外国专家局局长季允石、德国国家能源署署长克勒出席签字仪式并致辞,还分别代表各自政府部门签署了合作协议。
根据中德联合培养能源管理人才合作协议,2008年计划培养欧洲能源管理师200名,2009年计划培养300名至400名,2010年培养50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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