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7年起,兰州市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节能专项资金,用于节能产品开发、节能降耗示范项目的资金引导表彰奖励等;对于达不到能耗标准的产品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更不得出厂销售。对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不准开工建设和销售。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各县区及有关部门要依法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环保部门要吊销其排污许可证,电力供应企业要依法停止供电。这是近日出台的《兰州市节约能源实施方案》规定的。
按照方案规定,到2010年,兰州市万元GDP综合能耗和规模以上企业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分别在2005年的基础上降低25%左右;重点行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部分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能源利用效率明显提高;产业结构得到明显优化和升级,各类经济园区节约型发展框架初步形成。同时,新建建筑严格执行节能50%的设计标准,逐步实施节能65%的标准,政府采购和财政给予资金支持的建设项目将优先选用节能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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