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县以上政府要制定节能规划,不得限制和阻止居民合理利用太阳能,不按节能标准设计、建设最高可罚款50万元
本报5月22日讯(记者刘常俭)备受人们关注的省节约能源条例草案今天提交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根据常委会委员和有关专家建议,草案作了许多修改。
县以上政府要制定节能规划
为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的职能,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的节能规划和本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节能规划,推动生产、建设、流通、消费等各领域节约能源。
草案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节能降耗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统计、评价考核体系,建立节能责任和生产总值能耗考核公报制度,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推广重大节能技术,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落实国家和本省制定的节能目标。
向“福利用能”亮红灯
部分能源生产经营单位的“垄断性福利”行为,一直是社会上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草案规定,电、煤气、天然气、煤等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计量、收费,不得向本单位职工和其他居民无偿、低价提供能源产品。违反本规定的,由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应收能源费用2至4倍的罚款。
不得限制和阻止居民合理利用太阳能
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应对推进太阳能在建筑领域中的应用作出规范。草案就此增加条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太阳能在建筑领域的应用,组织实施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对利用太阳能设施设计、安装实行统一规划管理。城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应当为居民利用太阳能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限制和阻止居民合理利用太阳能。
不按节能标准设计、建设最高可罚款50万元
强化惩罚力度,才能真正达到节能要求和实现节能目的。根据我省节能工作存在的实际问题,草案增加了6条处罚条款,包括,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并处20至50万元的罚款;设计单位未按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至30万元的罚款;施工单位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至4%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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