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2日召开的甘肃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听取了省人民政府关于《甘肃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条例(草案)》提出,今后新建建筑物及构筑物达不到能耗设计标准的,不得进入市场,同时,禁止生产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条例(草案)》提出,为实现节能目标,建筑物外的灯饰工程、城市道路照明应当采用高效节能灯具;户外灯箱、广告牌应当采用先进、节能的技术和材料;路标、航标等应当采用太阳能或者夜光等节能材料和技术;公共机构的办公场所应当采用节能灯具、材料和设备;公共场所和餐饮、娱乐、宾馆、洗浴、洗车等服务型企业应当采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技术、设备和设施;以多次使用的产品替代一次性用品,在规定期限内停止使用明令淘汰的高耗能、高耗水和高污染产品。逐步在商场、酒店、机场、车站和旅游景点取消不可降解、不可循环使用的一次性产品的使用,禁止生产、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和超薄型一次性塑料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