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节约能源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购房合同不标能耗最高或罚10万
2011年11月8日,《昆明市节约能源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条例》中建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太阳能利用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政府:每年都要制定节能计划
《条例》中提出,市、县(市、区)政府应当每年制定年度节能计划,向各级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下达节能目标,并对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及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企业:节能可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从事节能技术改造、进口节能研发用品、购置节能专用设备的,符合税收优惠条件和规定的,可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收优惠条件和规定的,也可享受税收优惠。
商品房:购房合同应标明建筑能耗
《条例》中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未向购买人明示的,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商品房停止销售,建议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民用建筑:不用再生资源最高或罚50万
新建或改扩建的民用建筑项目,未利用可再生能源或者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未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止建设,建议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建议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