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将公共机构节能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甘肃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简称《办法》)规定我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一、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制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列为对公共机构及其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任务的,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予以通报。200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管局、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政府机构节约资源工作的通知》提出,“十一五”期间政府机构(即公共机构)要以2005年为基数,实现节电20%,节水20%,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和人均能耗分别下降20%.2007年11月,国务院印发了《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明确要求各省(区、市)制定本地区年度节能目标,并按照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进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考核。2009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提出,2009年各级党政机关节电、节油、节水指标要在2008年基础上降低5%。2011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2011年度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工作的通知》和《关于2011年度省政府目标管理考核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将节能工作纳入考核评价范围。同时,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省政府要求,印发了《2011年度全省地区生产总值等7项目标责任考核试行办法》,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纳入市州节能工作目标责任书考核范围,并占有4分的分值。这些都为各级政府建立和落实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制提供了依据。
二、建立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制度
针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缺乏硬性约束的问题,《办法》规定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定期进行能效公示,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本级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评价。建立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公共机构负责人政绩考核和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惩,这有利于强化公共机构负责人的责任意识,督促其抓好本单位的节能工作。2011年4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实施办法》(甘政办发电〔2011〕68号,简称〈考核实施办法〉)。各市州、县市区也应对照该《考核实施办法》制定本地区考核办法,加强监督考核,强化节能目标管理,确保节能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