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加强原油加工企业商业原油库存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石油存储体系,确保国内石油市场稳定供应。
意见指出,近年来我国石油消费量逐年增加,对外依存度不断提高,但现有储备与其他主要石油消费国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国内早期建设的原油加工企业,特别是内陆企业,主要以国产原油为原料,原油储存能力及实际库存较低。近些年,由于国内油田减产、原料调整等原因,部分企业开始使用进口原油,对原油稳定供应的要求越来越高,迫切需要提高储存能力和库存量,以确保生产运行平稳,保障国内市场供应。
意见明确,要建立最低商业原油库存制度。商业原油库存是原油加工企业拥有物权,为满足连续生产需要及依据有关规定储存的原油,旨在满足企业生产经营周转需要的同时,增加国内石油储存总量,以应对各种原因导致的短期原料短缺,减缓国际市场波动对国内供应的冲击。在满足最低库存标准的前提下,商业原油库存由企业自主调配使用和轮换。国内石油供应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出现紧张状况时,国家可依法统一调度商业原油库存。
意见建议,合理设置最低库存标准,科学确定计量范围。所有以原油为原料生产各类石油产品的原油加工企业,均应储存不低于15天设计日均加工量的原油。国际原油价格超过130美元/桶时,可适当降低库存量,但不得低于10天设计日均加工量。已投产企业应在1年内达到最低库存标准,有关设计规范颁布前建设、储存条件有限的企业,最迟应在3年内达到最低库存标准。新建企业应在建成投产后1年内达到最低库存标准。
意见明确,积极支持企业提高商业原油库存,简化项目审批,支持企业融资,同时给予资源配置倾斜。对于不按要求配建原油储存设施,或拒绝执行最低库存标准、拒绝配合有关部门查验以及虚报实际库存数量的企业,有关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改正,或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以配额方式获得原油的,调减或暂停其原油使用。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及故意泄露相关信息的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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