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适应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的多层次的融资体系
为有效解决节能服务公司融资难的问题,一是建议中央和地方政府从支持节能减排的资金中拿出部分资金成立相应级别的节能担保基金,为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融资担保。二是建议各地将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后补助”的资金改为成立融资担保基金。目前,上海、福建、宁波等省市,为促进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纷纷采取对合同能源管理达标项目进行“后补助”的方式,但是,这种补助对企业的吸引力并不大,而且依然解决不了节能投资的来源问题。如果将补助资金改为融资担保基金,就可以充分利用担保机制的放大作用,很大程度上解决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融资问题。三是建议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要根据节能项目的特点,特别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特点,设计出多种投资和融资金融品种,以切实可行的多种渠道和模式为节能服务公司投资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创造有利环境。
二、将节能改造费用列入公共机构的预算和采购
在国外,1992年美国两院议会通过议案要求政府机构与节能服务公司合作,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政府楼宇的节能改造,从而达到既不需要增加政府预算,又取得政府机构带头节能的效果。在这个法案中,允许政府机构在不增加能源费用的前提下,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节约的能源费用与节能服务公司分享;同年加拿大政府也通过实施“联邦政府建筑物节能促进计划”(简称FBI),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推动政府机构的节能。针对我国公立机构财务管理制度给合同能源管理发展带来的壁垒,建议有关部门出台规定,将节能改造费用视同能源费用列入公共机构的预算和采购,或者在一定时期内,对公立机构的能源费用实行固定额度预算制度,允许公共机构在不增加能源费用的前提下,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节约的能源费用与节能服务公司分享。这样一方面可以解决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政策壁垒,另一方面可以有效提高能源用户的节能积极性。
三、允许节能服务公司按照服务业营业税税率交纳节能服务税
根据目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存在的税负较重、提前纳税等问题,改革现行的税收制度,一是允许节能服务公司将超出设备价格的收益部分按照服务业营业税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同时,按照合同能源管理实施的节能项目节能量,确定减免税收的优惠幅度,节能量越大,优惠幅度就越大;二是在可能的情况下,考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公司分年度获得节能收益的实际情况,分年度缴纳服务所得税。
四、建立适应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的评估和信用体系
为有效规避合同能源管理发展中的信誉风险,需要建立相应的评估和信用体系。首先应由政府主管部门或授权的行业组织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对从事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资质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过权威的渠道进行发布。其次,为解决合同能源管理实施过程中对节能量的认定所存在的分歧问题,要尽快建立适应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的节能评估体系,要加强节能监测,完善节能监测体系,以便为合同能源管理节能量的确定和项目的实施打下良好的基础。最后,为有效降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中的回款风险,建议将用能单位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回款情况纳入央行的征信系统,以有效遏制用能单位失信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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