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从2006起,能源统计中“电力”消费的折标煤系数统一采用当量系数0.1229,即1万千瓦时电力折合1.229吨标煤,但为了与国际接轨,同时便于与历史资料对比,规定只有在计算国家、省、市级的能源消费总量时,电力仍采用等价系数核算,而基层企业计算能源消费量时,电力则一律采用当量系数核算[1]。统一采用电力消费当量折标核算的统计制度,虽然避免了重复计算能耗,国家可以获得比较准确的能耗统计数据。但是,电力折算标煤系数都采用电力当量系数计算,有可能导致国家节能减排的政策在不同行业和企业间失去公平,从而误导相关行业和企业节能减排的工作思路和投资决策,给国家和企业的节能减排工作带来严重负面影响,需要有待各级政府、相关企业和广大从事节能减排工作者的高度重视和关注。为加强能耗统计、能源效率评价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科学指导,有必要进一步研究新统计制度下的电力折算标煤系数对节能理论、能耗统计以及节能工作的影响。
1 电力折算标煤的两种系数
由于各种能源原始计量单位不同,发热值也不一样,因此,在能源统计和审计过程中,生产或者消耗的各种能源必须换算成某一种标准燃料,以利于纵向和横向比较和节能效果分析与评价。折算标准燃料系数是指某种能源的实际热值与标准燃料热值之比。国际上通常采用的标准燃料有:油当量、电当量、热功当量(焦耳)和煤当量。根据我国能源结构以煤为主的特点,我国采用煤当量,即在能源统计中将各种一、二次能源消耗都换算成标准煤量进行统计计算。能源的热值有当量热值和等价热值之分,能源的当量热值就是指一、二次能源或载(耗)能工质所包含的热能值,而能源的等价热值主要是指二次能源或载(耗)能介质而言,指二次能源或耗能工质所消耗的各种能源折算成一次能源的能量(其中包含了加工转化的损失)。能源折算系数也有当量系数和等价系数之分。当量系数是指按照燃料的当量热值(理论发热量)与标准煤发热量之比,等价系数是指二次能源的等价热值与标准煤热值之比。我国现有的能耗统计标准只对电力的当量热值和等价热值及对应的折算标煤系数作了规定,并规定了电力折算标煤系数的大小[2]。
1.1 电力折算标煤当量系数
电力折算标煤系数是能量换算系数的一种,是电量折算成标准煤量的计算系数,它是折算标准燃料系数之一。国际上规定每千克标准煤的热值(低位发热量)为29307千焦,用29307千焦除各种能源每千克的热值就获得各种能源的折标准煤当量系数。因为1kW.h =3600kJ,3600/29307=0.1229,即得电力当量系数为0.1229kgce/kW.h。
1.2 电力折算标煤等价系数
电力等价热值是火电厂每供应1千瓦小时电所消耗的热量,故电力折算标煤等价系数就是供电标准煤耗,供电煤耗随着发电机组效率的提高逐年下降,所以,能耗换算标准规定电力等价热值和折算系数以当年火力发电平均供电标准煤耗计算。例如,2006年全国供电煤耗平均为366克标煤/千瓦时[3],则当年或次年的电力等价折标煤系数为0.366kgce/kW.h。折算标煤等价系数随着发电煤耗的变化而变化,当量系数则是一定的。从数值大小而言,目前的电力等价系数是当量系数的近3倍,毫无疑问,电力折算标煤系数的调整将给能耗的统计和分析以及人们的节能态度都会带来很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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