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消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再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0336元,销售电价分类也同步降低。
8月10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降低我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销售电价分类结构,将现行销售电价中的非居民照明用电降至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水平,合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含同价后的非居民照明用电)销售电价和对应的输配电价,在现行一般工商业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0.0336元。
此外,和田地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销售电价仍按0.45元/千瓦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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