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EMCo的好消息不断。
首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制定的《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发布并开始实施,这对推行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新机制、促进节能服务公司(EMCo)的建立和发展将起到重大作用。
其次,旨在遏制全球气候变暖的《京都议定书》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这是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法规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将对全球政治、经济领域产生重大影响。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中国将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承诺的义务,同时希望发达国家在率先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同时,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中国将本着“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坚持不懈地贯彻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继续致力于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为缓解和适应气候变化做出应有的贡献。
中国政府采取七项措施应对气候变化:①组建了国家气候变化协调机构;②积极参加了有关气候变化的国际谈判;③采取一系列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政策措施;④认真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承担的具体义务,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初始国家信息通报》;⑤开展气候变化的科学研究;⑥为实施《京都议定书》做好准备;⑦开展对气候变化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的气候变化意识。
世行/GEF中国节能促进项目的目标是引进、示范、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立基于市场的节能新机制,由此达到克服市场障碍,促使各类节能项目的普遍实施,提高我国的能源效率,减少CO2及其它污染物的排放,保护全球及地区环境。推广节能新机制,组建各种类型的新的EMCo,形成中国的节能服务产业;吸引各类投资者,对节能项目进行商业性投资,促使节能服务产业的迅速发展。《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必将有力地促进节能服务公司的建立和发展。由于我国能源效率较低,单位产品能耗较高,在发达国家减排温室气体的成本要比我国高得多。因此,《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后,一些发达国家就会在我国实施节能项目以获得他们所需要的减排指标。我国节能服务公司不仅可以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而且通过减排指标贸易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我们有必要对《京都议定书》有更深入的了解。
为了人类免受气候变暖的威胁,1997年12月,147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在日本京都召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范围内气候持续变暖的《京都议定书》。
《京都议定书》规定,在2008~2012年间,所有发达国家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要比1990年减少5.2%。其中,欧盟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和加拿大削减6%,东欧各国削减5%~8%。但该议定书允许澳大利亚增加8%,挪威增加1%,爱尔兰增加10%。新西兰、俄罗斯和乌克兰可保持1990年的排放水平。该议定书还规定,包括中国和印度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没有减少排放量的义务,可自愿制定削减排放量目标。
《京都议定书》需要在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55%以上的至少55个国家批准,才能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
我国于1998年5月签署并于2002年8月核准了该议定书,是第37个批准国。
欧盟及其成员国于2002年5月31日正式批准该议定书。
2004年11月5日,俄罗斯总统普京正式批准了该议定书,成为第127个批准国。由于此前126个批准国温室气体排放比例达不到55%,俄罗斯批准《京都议定书》,使该议定书终于可以正式生效了。 目前全球已有141个国家和地区签署该议定书,其中包括30个工业化国家。美国人口仅占全球人口的3%~4%,而排放的二氧化碳却占全球排放量的25%以上,为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国家。美国曾于1998年11月签署了议定书,但2001年3月,布什政府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将会影响美国经济发展”和“发展中国家也应该承担减排和限排温室气体的义务”为借口,宣布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