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财 政 部 办 公 厅
发改办环资〔2009〕244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请组织申请2010年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备选项目的通知
各县、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工信局)财政厅(局)、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2010年是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的关键年,为充分发挥节能财政奖励资金的作用,现就2010年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备选项目申报组织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范围和条件
《“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发改环资〔2006〕1475号)中确定的燃煤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能和替代石油(仅包括节约石油改造项目)、电机系统节能和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项目承担企业具备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实施后年可实现节能量在1万吨标准煤(含)以上,并且能够在2010年底前全部完工(另2007—2008年国家已安排的节能财政奖励项目,请务必于2009年底前完工)。前置否决的项目不在申报范围内。
前置否决分总体前置否决和分工程前置否决。总体前置否决适用于所有项目,主要包括:(1)项目承担企业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较差;(2)项目以扩大产能为主,或者属于节能产品(设备)制造、节能技术研发、管理节能等;(3)项目依附或改造的主体已列入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目录(暂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7年本)》(征求意见稿)中第三类“淘汰类”执行),或者属于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4)项目建设内容不属于燃煤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和能量系统优化五大节能工程;(5)项目能源泉购入、输出和消耗的台帐不规范,能源统计报表、财务帐表及各种原始凭证缺失,节能量无法测算(监测),或测算节能量小于1万吨标准煤;(6)项目利用外购或外供的余热、余能、余热等,实现节能;(7)项目已经建成,或主要部分已完成。
分工程前置否决内容按项目工程类别不同分别设置,否决的项目包括:(1)燃锅炉(窑炉)改造方面:以建设供热管网、换热站等基础设施为主的热电联产项目(如:打孔油气集中供热),利用优质能源(如天然气、煤气等)、劣质能源(如:煤泥、煤矸石等)以及生物质能源(如秸秆、稻壳和其它废弃物)替代燃煤或掺烧项目;(2)余热余压利用改造方面:应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套建设的项目(如:2007年<含>以后建成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同步配套建设纯低温余热发电,1000立方米<含>以上高炉同步配套建设炉顶压差发电等),依附或改造的主体装置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如:容积小于450立方米的高炉,小于180平米的烧结机,矿热炉容量东部地区小于25000KVA、中西部小于12500KVA的铁合金项目,改良焦炉);(3)节能和替代石油改造方面:替代而非节节石油项目;(4)电机系统节能改造方面:电机生产及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5)能量系统优化改造项目:新能开发利用项目(如:利用太阳能、煤层气以及水源、地源热泵等,但利用工业废弃物制沼气除外)。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组织
2010年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备选项目申报工作,由各地发展改委、经贸委(经委、经信委等)、财政部门及中央管理企业,按照要求认真组织遴选,经严格初审和汇总扣上报。不同法人企业的项目不能打包上报。中央企业下属企业的项目只能通过中央企业上报(地方上报均视为无效),并且不再允许中央企业将多个下属公司项目打捆上报。
已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其他部门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已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他司局或国家其他部门的项目不得再次上报,同一企业已获得支持的项目与新上报的项目内容不得重复,且已获支持的项目应已完工,并随同上报已获支持项目的竣工验收资料。
(二)申报材料
1、企业财政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正文包括:项目申请承诺表;企业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企业能源管理情况;项目实施前用能状况;项目拟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项目节能量测算和监测方法;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附件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相应级别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企业能源管理制度、程序等文件;项目改造前后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设备清单等(申请报告提纲见附件一)。
2、通过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管理系统生成的电子文档(下载网址为www.jjrjw.com).
3、各地及中央企业上报文件应附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二),并在汇总表中注明项目建设内容、总投资、节能量、备案(核准或审批)文号、环评批复文号以及项目依托或改造主体的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依托或改造主体的生产能力或规格型号、本次改造的主要内容及节能效果,要求方案精炼,不超200字。
4、各地及中央企业应严格把关,组织专家对企业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尤其是节能量测算部分予以严格审核。项目上报单位和项目承担企业法人要在《项目申报承诺表》中签字确认,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应备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甲级资质。
(三)申报程序
各地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报送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同时提供全部电子版光盘,电子版大小原则上不超过200M),要求装订整齐,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分类,逐级审核汇总,联合上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分送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和财政部经建司各1份)。中央企业直接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同时抄送企业项目所在地的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门。
(四)报送时间
请于2009年12月31日前,将项目申报材料及2007—2009年已安排项目完成情况按上述要求送达,逾期不予受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联系人:王静波 孙世友 电话:010—68502453 68505844 通讯地址:北京市月坛南街38号(100820) 财政部经建司联系人:李成 谢秉鑫 电 话:010—68552599 68552977 通讯地址:北京市三里河南三巷3号(100820)
附件:一、企业财政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二、2010年节能技术改造节能财政奖励备选项目申报汇总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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