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金管理中心应根据基金业务战略和阶段性业务重点,制定包含基金年度使用计划在内的年度业务工作计划。基金年度使用计划由基金管理中心提出,经基金审核理事会审核批准后实施。除特殊情况外,基金项目的申请和受理应执行年度业务工作计划的安排。
2、拟使用基金的项目申请由与气候变化相关的政府业务部门提出,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汇总。基金管理中心也可根据政府业务部门的委托或根据需要提出项目。
3、项目申请人应就拟使用基金的项目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供项目申请书和本办法就项目申请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同时抄送基金管理中心。所有项目申请文件要求内容真实、数据准确、重点突出。
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汇总的、并经基金管理中心审核合格的项目申请交基金审核理事会审查。
5、基金管理中心应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评估机构对项目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和技术评估。基金管理中心如认为上述文件提供的信息不充分,基金管理中心可以通过提出项目申请的政府业务部门向项目申请人要求提供信息充分的文件。基金管理中心可以或可以委托专家或有关评估机构对项目申请人进行实地考察,直接获得与项目申请相关的信息。基金管理中心应将对项目申请的资格审查意见和技术评估意见交基金审核理事会,作为基金审核理事会审查项目的依据。
除对项目内容的评估外,技术评估还应包括财务审核和风险评估等方面内容。
6、经基金审核理事会审查通过后,获得基金资助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发文公布。
7、基金管理中心对基金审核理事会审批通过的项目立项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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