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日前联合下发通知称,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将组织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采取财政补贴方式,加快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同时,两部委下发《高效节能产品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高效节能产品财政补助条件、资金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等给予明确。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称,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一方面能够有效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另一方面能够提高终端用能产品的能源效率。
《办法》称,国家将量大面广、用能量大、节能潜力明显的高效节能产品纳入财政补贴推广范围。具体产品种类另行确定。当高效节能产品市场份额达到一定水平时,国家不再补贴推广。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推广企业和产品准入制度,制定各类产品推广实施细则。
根据《办法》,财政补助的高效节能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符合能源效率国家标准要求,能源效率等级为1级或2级,其它质量性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定;推广数量达到一定规模;实际销售价格不高于企业承诺的推广价格减去财政补助后的金额;具有唯一可识别的产品条码序列号,外包装和本体上按要求加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和字样;推广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履行约定的质量及服务;推广企业具有完备的产品销售及用户信息管理系统,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产品推广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要求。
《办法》并未公布具体高效节能产品的类别。国家发改委两周前披露,2009年和2010年国家将通过财政补贴方式,对达到能效等级1级或2级标准的高效节能空调、电冰箱、洗衣机等10大类产品,加大推广力度。
对于补助资金的用途,《办法》明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高效节能产品推广补助和监督检查、标准标识、信息管理、宣传培训等推广工作经费。高效节能产品推广补助标准主要根据高效节能产品与同类普通产品成本差异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标准在相应实施细则中明确,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安排一定资金支持高效节能产品推广。
《办法》还就补助资金申报和下达、监督管理做了具体规定。《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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