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能源消费总量。
能源消费总量是指企、事业单位在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中实际消费的各种能源的数量,包括企、事业单位的各种耗能设备、照明、采暖制冷、车辆、炊事等消耗的能源。
①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能源:如企业内各种机械与设备、照明、采暖与制冷等消耗的能源;
②用于技术更新改造措施、新技术研究以及科学试验等方面的能源;
③用于经营维修、建筑及设备大维修、机电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等方面能源;
④用于劳动保护的能源:如一些特殊工种劳动保护耗能等;
⑤其他非生产消费的能源:洗浴和炊事用能等。
注意事项:
①承包国外工程和消耗国外能源的不计入该统计范围,国外项目营业收入在总营业收入中暂不扣除;
②工程分包的能源消费不计入本企业能源消费,但劳务分包的能源消费应记入本企业的能源消费;
③设备租赁:企业租赁的机械设备和车辆所消耗的能源应计入本企业的消耗;
④生活附属设施能源:企业供给家属区或者供给其他与本企业生产无关的企业用电、用热的应核减本单位的能源消费。
能源消费总量=终端能源消费量折标煤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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