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发改委获悉,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配套法规建设,进一步完善和推动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以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促进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发改委近日在京召开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研讨会。委党组成员、副主任解振华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
解振华指出,当前党中央、国务院围绕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做出一系列决策和部署,是要保持高质量、高水平、可持续的增长,坚决制止高耗能、高污染、低水平重复建设。解振华同志强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是从源头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低水平重复建设,避免能耗不合理增长的重要举措,急需按照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要求加快建立和实施这项制度;他还从前置性、简化程序、发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作用等三方面对建立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
研讨会上,发改委介绍了组织制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条例(讨论稿)有关情况,有关地方和部门介绍了开展节能评估审查工作的做法和经验,与会代表还围绕节能评估审查程序设计、评估机构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深入讨论。
来自全国人大财经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部分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节能主管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有关机构和专家参加了会议。
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方面负责人19日介绍,为了从源头控制能耗的不合理增长,进一步推动节能减排工作,我国将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批制度,把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之一。
这意味着上述制度实施后,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首先在节能评估、土地和环境评估三方面达到国家和地方法规的要求,才能进入下一步审批和核准程序。
这位负责人说,发展改革委在广泛开展调研和研究,多次征求有关地方、部门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条例》(征求意见稿),待进一步修改后报国务院审批。
这位负责人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是从源头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重复建设的有力手段。目前,亟须按照节能法规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加快建立和实施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
目前,全国已有10多个省(区、市)建立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部分计划单列市及地方政府也制定实施了节能评估审查办法。据交通部介绍,从1997年开始,交通部对港口码头项目实施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这位负责人说,从各地和有关部门开展能评工作的情况看,实施独立的节能评估审查制度,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有效把住了能耗不合理增长的源头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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