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财建发[2008]115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07]5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十一五”节能行动计划的通知》(鄂政发[2008]13号)的要求,政府决定安排省级财政节能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推广项目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制定了《湖北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
湖北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07]5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十一五”节能行动计划的通知》(鄂政发[2008]13号)的要求,省财政设立“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资金)。为加强节能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重点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推广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节能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资金分配与节能量挂钩,对项目建成后完成节能量目标的项目承担企业给予奖励,促进形成稳定的节能工程能力。
第四条 节能量是企业通过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推广直接产生的,可核查、可报告、可证实减少的能源消耗量,其核定采取企业报告,第三方审核,政府确认的方式。企业提交改造前用能状况、节能措施、节能量及计量检测方法,由省节能主管部门委托的经认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第三方机构对出具的节能量审计报告负责。
第五条 节能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的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对国家和有关部门支持安排过的同一节能项目,节能资金不重复安排。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方式
第六条 节能资金奖励的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推广项目是指《湖北省“十一五”节能行动计划》(鄂政发[2008]13号)中确定的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和绿色照明等项目。
第七条 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推广项目的奖励金额,按项目实际节能量与规定的奖励标准确定。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八条 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推广项目根据节能量,即每节 约一吨标准煤奖励50元的标准确定节能资金的分配额。
第九条 对于不易直接核定节能量的项目,通过组织专家审查、计算后核定节能量,按照第八条所列标准进行奖励。
第四章 节能资金的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申请节能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全省节能专项规划的要求,对单纯通过扩大生产能力、产品结构调整而取得节能效果的项目不予奖励。
第十一条 申请资金奖励的项目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属于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和节能技术推广项目;
(二)实施后年可实现节能量在3000吨标准煤以上;
(三)项目承担企业必须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第十二条 节能资金申报程序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推广项目,由项目所在企业提出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详见附件1、附件2),经法人代表签字后,报所在地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局。
(二)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局对企业的节能资金申请报告进行严格初审汇总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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