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应用中有显著成绩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与表彰和奖励。
四十五,问:单位和个人是否应当履行节能义务,检举浪费能源行为?
答:根据《节约能源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四十六,问:新闻媒体采取哪些工作措施宣传和监督节能工作?
答:根据《节约能源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四十七,问:我国节能工作监督管理体系如何构成?
答:根据《节约能源法》第十条的规定,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四十八,问: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节约能源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或者核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十九,问: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十,问:违反《节约能源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十一,问: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十二,问: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五十三,问: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节约能源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十四,问:违反《节约能源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十五,问: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上一页 [1] [2] [3]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