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 《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
修订草案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保证燃气正常供应,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不得擅自停气、调整供气量,未经审批也不得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燃气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等原因,需要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燃气用户并公告。因不可抗力或者供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需要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燃气用户,同时向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引起停止供气的原因消除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尽快恢复供气,并在恢复供气之前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恢复供气应当在6时至20时之间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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