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将调整原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重点支持节能减排项目。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实施鼓励节能减排财税政策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遏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过快增长,推动节能减排工作的顺利开展。
根据《通知》,对节能环保项目实行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对投资节能环保专用设备实行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实行减计收入的政策。
同时,实行资源税计征方式改革,对石油、天然气和煤炭等能源类资源由原来的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并贯彻执行增值税优惠政策,对节能减排设备投资给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政策;对废旧物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给予增值税优惠政策。
从2007年起,省政府设立节能专项资金2000万元,并视财力情况逐年适当增加。
《通知》强调,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节能示范项目及试点工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试点、节能信息服务和宣传培训等节能支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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