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对于乌鲁木齐市节能减排效果明显,示范带动作用强的项目可获得示范奖励资金,而对于企业类节能减排等自筹项目,将获得最多1000万元的国家补助。
近日,乌鲁木齐市政府印发了《乌鲁木齐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设立“乌鲁木齐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工作办公室”对公益性节能减排项目和企业类节能减排项目的资金支持比例做了具体说明。
记者了解到,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项目,是指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批复的《乌鲁木齐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实施方案》范围内的项目。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奖励资金,是指财政部按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批复第三批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排的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综合示范奖励资金(以下简称“示范奖励资金”)。
示范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乌鲁木齐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实施方案中在工业低碳化、交通清洁化、建筑绿色化、服务集约化、主要污染物减量化等方面的相关支出。优先支持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批准同意的节能减排能力建设、园区循环化改造及产业升级、污染防治及清洁利用、BRT等优化公共交通建设、建筑绿色化示范项目;对批复同意的拟通过现有政策优先支持的项目,各部门要积极按现有渠道申请中央资金支持,对未能享受相应资金支持的,可通过示范奖励资金给予支持。
申报示范奖励资金的项目,必须是在2017年12月前竣工的在建或新开工项目, 示范奖励资金优先支持技术含量高、节能减排效果显著、示范带动作用强的项目。承担项目的企业具有适度的经济规模,近三年经济效益较好,企业银行信用等级AA以上,项目资本金落实,企业净资产不低于所承担项目总投资。除污染治理项目外,节能项目总投资原则上1000万元以上,其他项目总投资原则上应在2000万元以上。
资金支持比例方面,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餐厨废弃物处理等公益性项目,投资补助比例不超过批准总投资(项目中节能减排投资额)概算的50%。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节能减排技术、新工艺建设、新产品开发应用的示范和推广等非公益性项目,投资补助比例不超过批准总投资(项目中节能减排投资)概算的30%。
对企业类节能减排等自筹项目,投资补助比例不超过国家发改委对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项目中央预算内补助比例,同时投资补助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
此外,《通知》还要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收回已安排的资金,并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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