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颁布的节约能源政策和《天津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的要求,节能门窗产品的开发生产势在必行,为推动节能门窗产品的开发和应用,经研究决定,立即在全市实行节能门窗产品技术审定和生产企业定点考核.现将《天津市建筑节能门窗生产企业定点资质审查实施细则》(试行)发给你们,请立即开展工作。 节能门窗产品的技术审定和生产企业定点资质审查工作要分期分批进行,各单位可随时提出申请。 非定点生产单位的节能门窗一律不许在建设工程上使用,违者工程不予验收。 附:天津市建筑节能门窗生产企业定点资质审查实施细则(试行)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天津市建筑节能门窗生产企业定点资质审查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1—1条 为贯彻执行DBJ29—1—91《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天津地区实施细则(试行)》,做好节能门窗产品的技术审定和生产企业定点,特制订本细则。 第1--2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节能门窗产品的技术审定和生产企业定点考核,节能建筑采用依据。 第二章 申请定点生产必须具备的条件 第2—1条 生产企业必须具有钢窗产品生产许可证或具备颁发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第2—2条 根据建设部公安部《关于在住宅建筑设计中加强安全防范措施的暂行规定》凡有防范功能要求的节能门窗必须具有市公安局签发的安全防范鉴定证书。 第2—3条 企业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批量生产条件。 第2—4条 具有市级产品鉴定证书。 第三章 节能门窗产品定点生产资质审查的内容 第3—1条 节能门窗产品必须具备正规的产品图纸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产品企业标准。 第3—2条 应有完善的工装设备、质量检验手段和可行的生产工艺操作规程。 第3—3条 具有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物理研究所提供的节能门窗产品物理机械性能测试报告,并达到下列各项性能指标: (1)保温门和半玻保温门的下部其传热系数KD≤1.72W/(平方米.K) (2)保温窗和半玻保温门和透明部分,应设置双层玻璃或中空玻璃,其传热系数KG≤3.49W/(平方米.K)。 (3)保温窗、保温门和半玻保温门的框扇间隙,应设置密封装置,其空气渗透量QL≤1.5m3/(m·h)(国标I级)。 (4)保温窗的抗风强度Pa≥2500,雨水渗透性Pa≥100。 第3—4条 产品质量经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检测符合企业标准规定。 第四章 定点申报程序 第4—1条 节能门窗产品经产品鉴定后,已具备批量生产条件并能稳定的批量生产时,可填写节能门窗产品定点生产企业申请表,经主管部门签章后报市建委设备材料处。 第4—2条 市建委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产品进行技术审定和生产企业定点资质审查,符合定点条件的予以公布并发给定点生产证明。 . 第五章附 则 第5—1条 本细则解释权在市建委设备材料处. 第5—2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节能建筑所用节能门窗产品实施验证的通知[1993]建材11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节约能源政策,落实天津市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经市建委审查批准定点生产的节能门窗产品品种已经齐全,具备批量生产配套供应条件。为保证节能建筑的节能效果,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对节能门窗产品实施验证,并做如下规定: 一、节能门窗定点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保证节能门窗质量,在产品合格证上注明定点产品型号和主要性能,否则视为非节能产品并撤销定点生产资格。 二、节能建筑必须选用经市建委批准定点生产的节能门窗产品,设计单位必须在施工图上注明所用节能门窗产品的型号或性能指标,但不得指定生产厂家。 三、施工建设单位必须按施工图上标注的节能门窗产品型号或性能指标,在市建委批准定点生产的企业择优选购,非定点节能门窗禁止在节能建筑中使用。 四、进入施工现场的节能门窗产品,,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执行验证。产品型号必须与市建委批准定点生产的型号相符,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天津市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有关规定。如有伪造、转借证件,欺骗监督人员,私自使用非定点节能门窗产品的工程竣工后不予办理验收手续,并按建筑市场管理有关规定处罚。 五、进入我市的外地节能门窗,必须遵照《天津市建筑节能门窗生产企业定点资质审查实施细则》由生产厂家向建委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节能门窗定点生产规定的方可选用。未经申报审查批准的外地节能门窗禁止在节能建筑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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