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日前出台了关于开展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出台了《国家智慧城市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智慧城市(区、镇)试点指标体系(试行)》两项政策,并要求各地方做好2012年度申报试点有关工作。
通知指出,智慧城市是通过综合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整合信息资源、统筹业务应用系统,加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新模式。建设智慧城市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创新驱动发展、推动新型城镇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抓住机遇,通过积极开展智慧城市建设,提升城市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促进产业转型发展。
《国家智慧城市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对智慧城市的申报、评审、创建过程管理和验收进行了具体规定。国家智慧城市试点的范围包括设市城市、区、镇。住房城乡建设部成立智慧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组织实施工作。试点城市(区、镇)人民政府是完成当地试点任务的责任主体,负责试点申报、组织实施、落实配套条件等工作。
申报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应具备以下条件:(一) 智慧城市建设工作已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或相关专项规划;(二) 已完成智慧城市发展规划纲要编制;(三) 已有明确的智慧城市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和保障渠道,如已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四) 责任主体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创建国家智慧城市试点申报和组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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